2024年6月黄成业反映在职期间(2004年7月至2023年4月)佛山市南海大沥天马五金厂没有按法规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4年6月13日向佛山市南海大沥天马五金厂作出《告知函》(于6月20日送达)。根据职工提供的工资收入材料,本管理中心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于8月16日送达)。佛山市南海大沥天马五金厂对上述函件均无提出任何异议。 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佛山市南海大沥天马五金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并已于2024年8月7日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本管理中心向你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
综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本管理中心于12月26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4〕1310号)责令你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黄成业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25900元。因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